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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依教育部函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常理由」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19-03-11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3-11
一、依教育部108年2月25日臺教人(一)字第1080026862號函轉知。
二、來文詳參附件。
1080001542來文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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