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核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一案
發佈日期 :
2019-06-28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6-28
一、依教育部108年6月18日臺教政(一)字第1080088138號函。
二、「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公職人員。
二、「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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