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關於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一事
發佈日期 :
2019-10-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10-07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145414號書函辦理,來文詳參附件。
二、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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