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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有關加強大專校院對於勞動法令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 2019-11-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11-21

一、依教育部108年11月20日臺教高(五)第1080168138號函辦理。

二、教學助理自108年2月1日起已不再採行學習型及勞僱型分流措施,一律歸為勞僱型。

三、為協助各大專院校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動部提供下列措施:

  1. 透過全台300多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及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2. 若個別學校有進用困難情形,可洽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專案方式協助發掘校內潛在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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