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兼任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務必於赴大陸地區前5個工作天將申請單送達人事室會核俾便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一案
發佈日期 :
2020-12-2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12-29
依教育部109年12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69324號函辦理(如附件),重申有關兼任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務必於赴大陸地區前5個工作天將申請單送達人事室會核俾便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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