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第4款、第6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等規定,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之案件
發佈日期 :
2021-11-1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11-10
一、依教育部110年11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151783號書函轉知。
二、「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第4款、第6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等規定,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之案件時,如係曾任機關(構)列有職系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該職系與擬調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係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含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均得認定為性質相近。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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