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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聯合大學校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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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一案。

發佈日期 : 2022-02-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2-09
一、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二、來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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