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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仍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一案。

發佈日期 : 2022-02-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2-21
一、教育部111年2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16989號書函轉,大陸委員會函釋以,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二、來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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