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修正「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發佈日期 :
2022-07-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04
- 依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64665號書函轉知。
- 修正重點: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將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原規定「女性年齡未滿四十五,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一)子宮割除。 (二)兩側卵巢割除。 (三)因癌症 接受放射或化學治療致卵巢喪失製造卵子功能。」之規定,予以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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