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A號令1份
發佈日期 :
2022-07-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20
一、依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B號函轉知。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
四、有關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其接受商業代言相關程序與規定如下:
(一)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學校應就教師申請接受商業代言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
(二)對本職工作無不良影響,且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三)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獲停止補助,尚在禁賽獲停止補助期間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廢止其核准。
(四)教師執行產學合作計畫者,不得對學校授權之技術及其他事項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薦證或商業代言。
五、檢附原函,請參閱。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
四、有關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其接受商業代言相關程序與規定如下:
(一)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學校應就教師申請接受商業代言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
(二)對本職工作無不良影響,且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三)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獲停止補助,尚在禁賽獲停止補助期間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廢止其核准。
(四)教師執行產學合作計畫者,不得對學校授權之技術及其他事項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薦證或商業代言。
五、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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