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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聯合大學校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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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四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9月13日以院授人組字第 11120012841號令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 : 2022-09-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9-20
一、依教育部111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10089905號書函轉知。
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增訂第10款「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要件,爰修正旨揭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增訂援引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款次,以維公部門人事管理之一致性。
三、檢附原函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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