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
發佈日期 :
2022-09-2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9-27
一、依教育部111年9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93801號函轉知。
二、本次修正係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配合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相關文字。
三、檢附原函如附件,請參閱。
二、本次修正係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配合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相關文字。
三、檢附原函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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