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發佈日期 :
2022-10-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10-04
一、依教育部111年9月28日臺教人(五)字第1110089001號書函轉知。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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