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廢止一案
發佈日期 :
2023-04-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4-24
一、依教育部112年4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9975號書函轉知。
二、上開2辦法係依111年6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3項及同法第15條第8項規定訂定,就公務員發表言論及申請兼職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予以規範;又該部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訂定「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以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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