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原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民國112年4月30日修正施行
發佈日期 :
2023-05-1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5-11
1.依教育部112年5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44717號函轉知。
2.旨揭修正案係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於112年4月30日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及考量基金實務運作需要,爰檢視修正相關規定,俾使本基金運作機制更臻完善,並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本要點計修正八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1)為因應基金管理機關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點至第8點)
(2)配合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相關退撫法律規定,明定依規定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點)
(3)為符基金實務運作,修正有關繳回溢領金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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