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23-05-1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5-19
- 依教育部112年5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442號函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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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以下簡稱教職員)為限。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教職員(例如現職教職員或是離職教職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教職員退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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