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3項所定,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中職系要件之認定一案
發佈日期 :
2023-05-2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5-19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48855號書函轉知。
二、本案來函略以,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該職務代理人曾經銓敘審定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所定職系有案者,亦得認定具該加給表所定職系之支給條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按代理職務之專業加給表支給專業加給,又上開所稱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認定,以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歷次修正所定職系均屬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案不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二、本案來函略以,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該職務代理人曾經銓敘審定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所定職系有案者,亦得認定具該加給表所定職系之支給條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按代理職務之專業加給表支給專業加給,又上開所稱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認定,以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歷次修正所定職系均屬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案不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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