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 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發佈日期 :
2023-05-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5-24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51308號書函轉知。
二、茲將本次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 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修正公務人員之陞遷依功績原則辦理。(第2條)
(二) 修正指名對調規定,放寬為得採行二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增訂因機關組織調整或基於業務需要,非自願性改派較低職務者,於再調任本機關或隸屬於同一主管機關之他機關與改派前相當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選)之規定。(第5條)
(三) 預為因應其他法律增訂逐級陞遷之例外規定,增訂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第6條)
(四) 修正內陞評定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之排序方式,以及各機關陞任評分標準,由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機關外補甄選作業應訂定資格條件、甄選及評比方式辦理之;如有機關首長或主管等人員評核之綜合考評項目,其配分比率,不得超過各主管院或其授權機關所訂綜合考評標準之上限。(第7條)
(五) 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納入免組甄審委員會之機關範圍;增訂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之規定。(第8條)
(六) 預為因應其他法律增訂得優先陞任條件之其他規定,增訂概括規定,以資適用。(第11條)
(七) 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將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修正為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之人員,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均不受不得辦理陞任之限制。(第12條)
(八)餘酌作文字修正。(第9條、10條)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二、茲將本次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 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修正公務人員之陞遷依功績原則辦理。(第2條)
(二) 修正指名對調規定,放寬為得採行二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增訂因機關組織調整或基於業務需要,非自願性改派較低職務者,於再調任本機關或隸屬於同一主管機關之他機關與改派前相當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選)之規定。(第5條)
(三) 預為因應其他法律增訂逐級陞遷之例外規定,增訂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第6條)
(四) 修正內陞評定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之排序方式,以及各機關陞任評分標準,由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機關外補甄選作業應訂定資格條件、甄選及評比方式辦理之;如有機關首長或主管等人員評核之綜合考評項目,其配分比率,不得超過各主管院或其授權機關所訂綜合考評標準之上限。(第7條)
(五) 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納入免組甄審委員會之機關範圍;增訂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之規定。(第8條)
(六) 預為因應其他法律增訂得優先陞任條件之其他規定,增訂概括規定,以資適用。(第11條)
(七) 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將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修正為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之人員,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均不受不得辦理陞任之限制。(第12條)
(八)餘酌作文字修正。(第9條、10條)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