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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銓敘部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1號令

發佈日期 : 2023-06-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6-05
一、依教育部112年6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54075號書函轉知。
二、茲將上開令釋內容摘陳如下 :
(一) 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調任者,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為基準,計其期間。
(二) 至是否同意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人員,於實際任職達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前,參加各該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參照該部99年3月17日部銓二字第0993165697號書函,由機關審酌其業務需要、人員遞補需求之緩急程度及各應徵者何時實際任職達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等情形,本於權責參處。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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