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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保險費率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 : 2023-06-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6-21

一、依教育部112年6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57792書函轉知。

二、旨揭保險費率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第8次經保險費率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如下:

(一)現行公保在保之保險人員費率不予調整。

(二)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1. 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5.64%。
  2. 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6.33%。
  3. 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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