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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1日起,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論投保年資及領取金額多寡,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

發佈日期 : 2023-10-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0-27
  1. 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5號函轉知。
  2. 為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 ,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由於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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