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 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3條附表、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第3條附表修正對照各1份
發佈日期 :
2023-10-2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2-08
一、依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04372號書函轉知。
二、茲將上開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 參酌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須以全職專任之年資為限。(修正第2條)
(二) 配合公立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等規定,修正相關文字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增列曾任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年資之採認規定。(修正第6條、第7條)
(三) 配合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修正相關文字另審酌現行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均採未占缺訓練,刪除「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之文字。(修正第8條)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二、茲將上開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 參酌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須以全職專任之年資為限。(修正第2條)
(二) 配合公立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等規定,修正相關文字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增列曾任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年資之採認規定。(修正第6條、第7條)
(三) 配合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修正相關文字另審酌現行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均採未占缺訓練,刪除「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之文字。(修正第8條)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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