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 考試院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一案
發佈日期 :
2023-10-2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0-27
一、依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93553號書函轉知。
二、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及其施行細則,自113年1月1日施行。茲將施行細則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 配合本細則授權規定所援引本條例之條次變更,修正本細則訂定依據。(修正第1條)
(二) 配合本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修正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訂定方式,一次臚列所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或機關確有實際用人需要之專技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類科及其得適用職系,並明定主管機關之定義。另配合本條例第4條第3項修正專技人員進用方式,以及初次轉任人員之機關轉調限制業已提升至本條例第4條第5項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條第3項及第4項。(修正條文第2條)
(三) 配合本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增訂各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及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按比率核算之方式,並明定業務需要及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5條)
(四) 配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增訂遴選委員會組成、運作、審查項目、議決方式、委員迴避、學者專家人才庫建置及除名等事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條)
(五) 配合本條例第6條規定,修正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之定義及年資,明定年資計算之方式及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8條)
(六) 配合本條例第8條規定,增訂初次轉任職系之定義。(修正條文第9條)
(七) 配合本條例第11條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4條現職技術人員依本條例改任之規定。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二、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及其施行細則,自113年1月1日施行。茲將施行細則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 配合本細則授權規定所援引本條例之條次變更,修正本細則訂定依據。(修正第1條)
(二) 配合本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修正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訂定方式,一次臚列所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或機關確有實際用人需要之專技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類科及其得適用職系,並明定主管機關之定義。另配合本條例第4條第3項修正專技人員進用方式,以及初次轉任人員之機關轉調限制業已提升至本條例第4條第5項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條第3項及第4項。(修正條文第2條)
(三) 配合本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增訂各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及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按比率核算之方式,並明定業務需要及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5條)
(四) 配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增訂遴選委員會組成、運作、審查項目、議決方式、委員迴避、學者專家人才庫建置及除名等事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條)
(五) 配合本條例第6條規定,修正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之定義及年資,明定年資計算之方式及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8條)
(六) 配合本條例第8條規定,增訂初次轉任職系之定義。(修正條文第9條)
(七) 配合本條例第11條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4條現職技術人員依本條例改任之規定。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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