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聯合大學校徽人事室

Top

轉知: 考試院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發佈日期 : 2023-11-2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1-28

一、依教育部112年11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15903號書函轉知。

二、茲以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施行,爰配合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計修正六
條、刪除一條:

(一)修正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之候補期間;配合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明定「其他權責機關」之定義。(修正第3條)

(二)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不得就同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增列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之情形。(修正第4條)

(三)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增訂各機關評分標準,考試、學歷及年資三項配分比率合計以百分之十二為限;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明定「甄選及評比方式」之定義。(修正第5條)

(四)配合本法第十二條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辨理陞任規定,刪除本細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

(五)放寬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單列一個職等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者,為應職務歷練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視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職務列等相當。(修正第13條)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