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一案
發佈日期 :
2023-12-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2-26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6856號書函轉知。
二、公務人員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惟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對於訓練期間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二、公務人員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惟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對於訓練期間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三、檢附原函,請參閱。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