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已開始受理申請,請務必於115年10月2日(五)前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 :
2026-08-0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8-03
各位師長、同仁好:
有關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事宜如下,請配合辦理: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前。
二、繳驗證件:國中、國小無須繳驗;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正本(蓋有收款戳記),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第一次於本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另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如註冊繳費單上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兩項補助只能擇一)。
有關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事宜如下,請配合辦理: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前。
二、繳驗證件:國中、國小無須繳驗;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正本(蓋有收款戳記),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第一次於本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另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如註冊繳費單上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兩項補助只能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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