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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已開始受理申請,請務必於114年10月3日(五)前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 : 2025-08-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8-27

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事宜如下,請配合辦理:

  •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10月3日前
  • 繳驗證件:國中、國小無須繳驗;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正本(蓋有收款戳記),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第一次於本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 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每學期直接於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就讀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每學期補助3.58萬元擇一擇優請領。公教同仁如欲在本校請領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子女教育補助3.58萬元者,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請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後再行繳費,俾憑請領子女教育補助3.58萬元以免發生重複請領補助之情事。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
  • 檢附教育部拉近方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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