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
發佈日期 :
2026-01-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07
一、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請查照。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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