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已開始受理申請,請務必於115年3月18日(三)前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 :
2026-02-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2-09
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事宜如下,請配合辦理: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3月18日前。
二、繳驗證件:國中、國小無須繳驗;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正本(蓋有收款戳記),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第一次於本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詳附件2)規定以,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兩項補助只能擇一)。又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 之相關訊息。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3月18日前。
二、繳驗證件:國中、國小無須繳驗;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正本(蓋有收款戳記),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第一次於本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詳附件2)規定以,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兩項補助只能擇一)。又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 之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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