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發佈日期 :
2026-03-2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27
- 依教育部115年3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30661號書函轉知。
- 勞動部自115年1月1日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上路,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併入2年育嬰留停期間。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子女三歲前以「日」育嬰留職停薪的30日得分別計算,合計有60日的彈性時間照顧女子,以此類推,依子女數計算。
-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方案懶人包、申辦問題、實務執行面或相關問答Q&A,詳情請至勞動部官網「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nodelist)-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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