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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相關條文

發佈日期 : 2021-04-2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4-22

一、依教育部110年4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49667號函轉知。

二、旨揭辦法修正茲為期強化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人員之激勵效果,以及提高公務人員工作士氣,共計修正3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1.  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為一年。(修正條文第10條)
  2.  為期鼓勵具有重大傑出事蹟之公務人員或團體,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上限由十名調增為十二名,團體獎獎額上限由四名調增為六名;又為強化激勵效果,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給予公假之天數,自五日提高為七日,並增訂團體成員亦給予公假七日,以及公假請畢期限修正為一年。(修正條文第15條)
  3.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8條)

三、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載。

四、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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