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21-08-3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8-30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25日臺教人(五)字第1100113892號書函辦理。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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