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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22-03-1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3-10
  1. 依教育部111年3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23886號書函轉知。
  2. 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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