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重申學校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需要求所屬人員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
2019-05-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5-22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重申學校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需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14日臺教文(二)字第1080070235號函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
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
(一)參與陸方科研計畫:教育部曾於107年6月20日函轉大陸委員會所籲請遵循現行兩岸政策指示,
即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
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
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如有上述情事者,應依兩岸條例規定報部。
(二)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
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如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
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同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三)辦理實習相關活動:進行實習活動之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援用陸方提供資
料,請注意並強化監督,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的妥適性。
(四)接受陸方落地接待:教師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
落地招待,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
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五)請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等,以備教育部查核,並確保兩岸正
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函轉教育部重申學校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需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14日臺教文(二)字第1080070235號函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
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
(一)參與陸方科研計畫:教育部曾於107年6月20日函轉大陸委員會所籲請遵循現行兩岸政策指示,
即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
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
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如有上述情事者,應依兩岸條例規定報部。
(二)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
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如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
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同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三)辦理實習相關活動:進行實習活動之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援用陸方提供資
料,請注意並強化監督,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的妥適性。
(四)接受陸方落地接待:教師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
落地招待,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
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五)請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等,以備教育部查核,並確保兩岸正
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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