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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B號令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 : 2021-05-1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5-10
  1. 依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轉知。
  2. 旨揭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配合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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