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失能給付
發佈日期 :
2022-01-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3-05
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內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致成失能,必須先經醫治終止後,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標準項目,並經鑑定為永久失能者。
二、計算標準: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三、給付標準:
- 全失能:因公(36個月)、非因公(30個月)
- 半失能:因公(18個月)、非因公(15個月)
- 部分失能:因公(8個月)、非因公(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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