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請洽人事室承辦人)
發佈日期 :
2022-01-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1-05
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辭職、免職、撤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但離職退保者須在離職退保後30日內未再參加公保者方得請領養老給付。
二、計算標準:按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計算。
三、給付標準:
- 88.5.31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1—10年(每年1個月),11—15年(每年2個月),16—19年(每年3個月),20年以上(36個月)
- 88.5.31修法以後: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 被保險人具有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