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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聯合大學校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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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請洽人事室承辦人)

發佈日期 : 2022-01-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1-05

 

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辭職、免職、撤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但離職退保者須在離職退保後30日內未再參加公保者方得請領養老給付。

二、計算標準:按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計算。

三、給付標準:

  • 88.5.31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1—10年(每年1個月),11—15年(每年2個月),16—19年(每年3個月),20年以上(36個月)
  • 88.5.31修法以後: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 被保險人具有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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