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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

發佈日期 : 2023-01-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1-04
  1.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因不符合退休(職)或資遣條件而離職,或因不合發給退除給與,或因亡故不合辦理撫卹,依規定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2. 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2922A號書函以,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之請求權時效:依教育部 102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20136162A號函規定,教職員請領資遣給與及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時效,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退撫條例施行後,教職員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之請求權時效,仍維持行政程序法所定10年之規定。
  3. 申請發還年資即結清,嗣後再任公職時不得申請補繳併計退撫年資。不申請發還嗣後再任公職時,該未領取費用之年資,得依法令併計退撫年資或併計再任年資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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