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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結婚、生育、眷喪補助申請

發佈日期 : 2019-03-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2-19
  1. 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校申請。
  2.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3. 補助基準: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4. 結婚補助兩個月薪俸額,父母、配偶死亡補助五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補助三個月薪俸額,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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