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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申請

發佈日期 : 2019-03-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5-04
  1.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3.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4. 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 公教人員子女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 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及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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