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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送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解釋令1份。

發佈日期 : 2022-05-1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5-10
一、勞動部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二、另依據教育部5月8日說明之「校園因應COVID-19防疫授課方式調整實施原則」(如附件)之相關請假說明(第6頁),教職員工如確診則請公假;如因同住親友確診而需居家隔離請防疫隔離假。
三、本校適用勞工請假規則之人員為技工、工友、校基人員及計畫專任助理等,考量全校人員假別之一致性,是類人員比照教育部公布之請假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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