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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業於112年2月2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A號令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 : 2023-02-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2-09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B號函轉知。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教師持股比例限制,並增訂教師到職時有違反經營商業情事辦理解任登記之緩衝期限。(修正第3點)
(二)增訂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新增第15點)
(三)將教育部111年7月18日令釋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得接受商業代言等相關事項,納入規範。(新增第14點)
(四)基於公立各級學校兼職範圍之衡平性,放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兼職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職務範圍,惟仍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且不得有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情形。(修正第4點第2項)
三、檢附原函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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