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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02-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2-09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09258號書函轉知。
二、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及歷次解釋與本案令釋未合部分,自112年1月19日起停止釋用。
三、檢附原函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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