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聯合大學校徽人事室

Top

轉知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發佈日期 : 2023-02-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2-15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09889號書函轉知。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期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回歸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認定,將「領有執照」修正為「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第3條)
(二)修正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訂定方式、專技人員進用方式,以及增訂專技人員初次轉任於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第4條)
(三)增訂用人機關應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擬進用專技人員之執業經歷及實績,並辦理公開遴選事宜等相關規定。(第5條)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5條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專技人員轉任時以薦任第七職等及薦任第八職等任用之資格條件。(第6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增訂轉任人員之俸級起敘規範。(第7條)
(六)考量久任人員職務歷練與職涯發展及培育簡任轉任人員跨域專業職能,增訂資深績優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限制之規定。(第8條)
(七)為使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得與一般公務人員取得一致,增訂經專技高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之轉任人員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條件,其中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年資規定為三年。(第9條)
(八)增訂現職人員原職改派及現職技術人員改任之過渡規定。(第10、11條)
(九)增訂政府機關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之法源依據。(第12條)
三、檢附原函如附件,請參閱。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