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4-02-0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2-01
- 依教育部113年1月25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07961號書函轉知。
- 修正重點: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將原請領生育補助之條件「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刪除,「配偶分娩或早產」即可申請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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