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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經學校多次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作業配合事項一案

發佈日期 : 2024-07-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7-26
  1. 依教育部113年7月23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73728號書函轉知。
  2. 本案係教育部業請學校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依前開規定,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學校須備註折抵未繳回款項數額;爰請各機關學校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應檢核申請人之子女註冊繳費單,如有上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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