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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專區
性騷擾處理原則
性騷擾處理原則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性騷擾案件發生時,依行為人之身分及受理性騷擾申訴對應的單位分別為:
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
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職場性騷擾請通知人事室
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
: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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