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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函知有關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19-05-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5-20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69336號函轉知。
二、依來文附件說明二,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行政法人、公司及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等法律規定所組織之團體,其兼職費均應依兼職費支給表辦理。故針對軍公教人員若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所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依函釋所規定,應視該項給與性質,若屬兼任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職,仍依兼職費支給表之受領限制,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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