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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

發佈日期 : 2019-10-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10-04
  1. 依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43146號書函。
  2. 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上開條文「每2年實施1次」之規定。
  3. 詳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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