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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聯合大學校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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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1日以前曾參加離職儲金者,得於10年 (即120年4月22日) 內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發佈日期 : 2021-05-1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5-10
一、依教育部110年4月22日臺教人(五)字第1100049697A號函辦理。
二、本案來函略以,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現職工作人員,於97年1月1日以前曾參加離職儲金之現職工作人員,得於該函發文日起10年 (即120年4月22日) 內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又渠等人員如經原學校繼續僱用,至其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未請領原離職儲金本息者,即得依實施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由原服務學校於其離職時,依原規定結算發給。
三、97年1月1日以前曾參加離職儲金之現職工作人員,倘欲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可填列「國立聯合大學提領公、自提離職儲金申請書」(如附件)逕向本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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